官方媒体指出:
‘新加坡是个强调法治,对法治的维护不遗余力…客工的违法,尤其是破坏劳资和谐环境的个人或是群体行动都要面对严厉的后果。’
诚然,违法必须面对严厉的后果,不过,在这一回的中国籍巴士车长非法罢工事件中,有关是谁违法的这一个问题,是有相当的商榷空间;是罢工工人违反?还是严禁工人采取工业行动的法规本身违法?
也就是说,被违反的法规本身是不是合法,是一个有必要先行追究的关键性问题。
固然,由国会经过规定程序制定的法规是合法的法律,但是,这一些被国会通过的法规本身,还是要符合一些其他社会因素的考量。在西方文明社会,政府的立法可以被人们以不符合国家宪法精神,或者,违背基本人权的理由推翻。
从这一个层面来看,一个善于冠恶行以美名,用堂皇名堂包装表里不一政策,的人民行动党政府,是不是利用了瞒天过海的伎俩,把依法执法的法,变质为一个有力的以法凌人的政治工具?
从根本而言,英国人的法治社会要考虑两个基本概念:其一,法律符合自然公平原则,即法规不具有偏袒性,其二,有一个公平的审讯司法程序,即执法不具有歧视意识。
这意味着,依法执法的具体实现,取决于法律内容的本身,不偏袒社会交易的任何一方,以及,审讯司法的法官,不具有预设的政治立场。明显的,在本质上,一个缺乏公正的法律,其本身就违反了立法要公正的根本法律精神。
简单的说,违反了依法执法的公正精神,就是以法凌人。这是说,使用不符合自然公平原则的法律条文,或者,使用不公平的审讯司法程序,又或者,两者皆是。
因此,以法凌人是说,政府假借法律的规范,去侵犯社会交易一方的权利,来达到维护另一方之不公平利益的目的。
厘清了这一种概念上的衡量尺度,可以回头看看新加坡在这种度量下,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光景?
首先,一位美国劳工经济学者认为,新加坡的劳资政三方关系是,政府和资本家是一个政经联盟,共同通过职工会对工人阶级进行严厉控制,以便满足资方对劳动力的需求。在这一个关系架构上,职工会是一个弱势者,任由政资联盟的驱使。
新加坡职工总会是由执政党领导,是为当权者的政治与经济利益服务,这一种情况可以从工人阶级任人鱼肉的现实中,一览无遗,不具有什么争议性。
1966年国会通过职工会修正法令,规定罢工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工业行动都是非法活动,除非满足预设条件;部长有权力,干预和终止工业行动。这是说,只有在政府明文许可的情况下,工人才能进行合法的罢工,这无异于与虎谋皮,是一件不可能实现的事。
这解释了为何新加坡近30年来,从来没有发生过工人罢工的事件,因为在法规约束下,这是一件无法,更是不可能进行的工业行动。由此来看,职总的最...